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落实退市新规须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到首位(2)

时间:2018-07-30   来源:www.cninfo360.com   作者:市场调研员   点击:

  如同本次退市新规出台时监管层特意指出的那样,上市公司退市虽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,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,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相关责任主体,对职工、对投资者的责任并不因此缺失。

  对于不幸中招的中小投资者来说,落实这些主体的相关责任,让他们履行相关职责,有理有据,天经地义。这背后的深意在于司法追溯、赔偿机制等配套措施的跟进。毕竟依照当前退市制度,中小投资者虽有“退市整理期”30个交易日的交易机会等极少数救济手段,但大多已经于事无补。

  2013年“绿大地”案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责的同时,对相关股民作出了民事赔偿,这是一个虽曲折但绝对利好中小投资者的开端。此后,开始有一些包括民间大V在内的专门机构,通过召集被 “重大违法”上市公司所坑的中小散户来发起民事诉讼集体维权;或者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取股东资格并参与公司治理、行使股东权利。

  本次长生生物生产记录造假案发后,仅新浪股民维权平台一家,短短数日已收到539件针对长生生物的维权,其中438件已被律师接受。其他类似平台或自发的维权正持续征集中。

  股民的诉求是否合法,要留给法院判断,但是否合情理一目了然:长生生物在主营业务疫苗生产中,不按规格生产,生产记录造假。投资者被公司粉饰的业绩和“良好发展”所迷惑,损失惨重。

  相比投资者权益救济机制的自我强化,对重大违法上市公司的责任追究机制和赔偿机制建立更为关键,而且更难,只依赖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的力量可能还不够。

  细化来看,对于发行人、保荐人、中介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落实问责机制,对包括中介方在内的造假上市者,不论在任何时候发现,对造假主导者都应追究高额连带赔偿责任,承担“倾家荡产”都难弥补的经济民事赔偿责任,方能对投资者利益保护到位。

  退市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,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监管机构加强治理的决心越来越坚定,再加上参与者(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、中小散户)的逐渐成熟,近期退市难题开始出现“冰雪消融”的良好迹象,不禁令人感慨。

  此次退市新规可以说是为监管政策打上了一个补丁,对于A股主营食品、药品等直接影响人身健康与安全的上市公司来说,今后的生产经营必须更为谨慎。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以及机构、个人投资者而言,这也是一个及时的警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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